银川继承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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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借原告现金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19元(3.6%/365天×20000元×5840天),合计31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识被告多年,关系不错,2006年秋天,被告以其表弟工地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收到借款现金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吕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查明后予以驳回。二、原告起诉的该笔借款被告已经全部清偿,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借款。三、原告所起诉的该笔借款,因双方认识多年,关系不错,借款发生时,因借款期限较短,双方并未约定任何借款利息。原告郭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但称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收条一张,证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就该借条进行了清偿,但因原告称自己忘带借条并承诺回去以后自行销毁。另申请证人两名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原告雇佣被告等三人在某农场为其收割水稻,产生劳务费15000元,双方协商抵顶被告欠付原告借款的事实。证人王某某作证称:我与原告见过但不熟悉,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我原来和吕某某合作买过收割机,我与原、被告无经济纠纷。我不知道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还款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与被告还有当时雇佣的一个工人在2009年11月份去某采油厂子旁边具体地址不清楚去收稻子,我当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他说去那有些稻子给收一下,当时去了一个星期,一个星期才收完。我们一般是80元/亩的劳务费,但因当时地面的情况,工作量要增加,价格要提高,当时劳务费没给。当时我给被告说让他给郭老板说一下劳务费,当时下地的时候我见过郭老板,跟他说过80元/亩,但是见了地之后我给被告说让他跟郭老板说一下收割水稻的价格,原告同意之后我们才开始干的。劳务费当时没给,是被告给我的,总共100亩地,除了司机的工资和收割机的燃油费,我说让被告给我6000元。被告说暂时钱拿不上,我说我不管,那是你和原告之间的事。虽然我们合伙但是我不能白干,最后被告给了我6000元。因为我和吕某某合伙,他负责管账,我负责维修等。当时我看到地的情况觉得不合算,但是被告说他与原告是朋友,且他给他兄弟向原告借了一些钱,需要他偿还。所以我们就干了这个活。证人武某某作证称:我与原告2009年收稻子的时候见过,被告是雇我干活的人,现在我与原被告没有关系往来,我与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我听过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收完稻子的时候,我向被告要工钱的时候,被告说欠原告的借款所以跟劳务费抵顶了,最后被告给我付了1400元劳务费。我是负责装稻子的。原、被告说价格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他们说的正常价格是80元/亩,但是因为原告的地情况不好,所以应该是160元/亩,被告说是朋友让一点,所以150元/亩。当时没有拿上钱,说是顶账了,是老吕和老郭之间顶的账,我回来后两天被告给我的劳务费。我是要钱的时候知道顶账的事。经质证,原告对收条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部分不认可。上述原、被告提交证据,收条、欠条经对方认可,真实客观,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予以采信。证人证言部分中被告与二位证人为原告提供劳务部分可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但证人陈述量地、议价等与被告当庭陈述不符,且此部分事实仅能够证明被告与原告曾经存在无偿帮工或劳务合同关系,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关联性,故在本案中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郭某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用款期1个月。借款人:吕某某2006年10月2日”。借条由被告签字捺印,原告持有原件。201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1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吕某某还借款壹万元(¥10000)收款人郭某某”。原告自述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期限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辩称于2016年向原告偿还1万元后再无欠款,在此期间原告也未再向被告索要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双方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或是现行更有利于原告的法律规定,被告上述答辩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无证据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反驳,故对被告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翁婧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苏郝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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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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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好意搀扶引发的冤案
    永宁县。法定代理人: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原告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琴,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富升,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博,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牛**、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邵律师、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549.57元,其中医疗费19571.07元;护理费11906.50元(39152.00元/356天×111天);营养费1700.00元(50.00元/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100.00元/天×34天);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伤残赔偿金50372.00元(2518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放学骑自行车回家,学校在东边,原告由东向西行至十字路口向北右拐后靠路西边行驶,行驶至距离路口10米处时,与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告王某某由北向南靠路西边行驶相撞,被告的电动车撞到原告自行车的左边脚踏上,原告向左摔倒,左膝盖撞到地上突起的石头上,导致原告膝盖受伤,被告简单问了原告几句后便离开。后路人打电话给原告父亲,原告父亲到事发现场将原告送往医院,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原告被撞倒的过程由原告的同班同学姜某全部看到,被告于当晚到姜某家中让姜某帮忙做伪证。后派出所到医院询问原告事发经过,又到学校找到姜某并通知其母董某某到场,姜某向派出所重新做笔录。被告在事发后到医院看望原告,并支付了一千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不属实,事发当天牛某某由东向西靠路右边行驶,被告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被告准备向西拐弯,距离原告两三步远还没来的及拐弯的时候,被告就看见原告边骑车边回头喊着路边的姜某,然后在商店门口的沙堆上摔倒了,摔倒的地点为十字路口西边北侧,离路口三、四米远,被告将原告扶起,因电动车没电了,被告无法将原告送往医院。事发时姜某在路口西南角商店斜对面的墙边蹲着。被告不知道谁给原告的父亲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原告的母亲就找到被告说被告把原告撞倒了也不送医院,被告是做好事才把原告扶起的,原告现在反过来说是被告将其撞倒。原告是被告的儿子开车送往医院的,到医院后原告母亲说没有带钱,所以向被告儿子借了1000.00元钱说给医院交押金,原告诉状中称钱是被告到医院看望牛某某时给的,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几天后被告听与原告同校的孙子说牛某某的父母去学校闹,说学校如果不给作证,就让学校给牛某某赔偿。原告称姜某是被逼迫所做的笔录也不属实,被告没有理由让姜某做伪证。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所陈述的撞击部位与法庭上陈述的不一致,因原告听到法庭上宣读姜某的笔录后为了与姜某所说的保持一致才改变了说法。原告对被告事发时的车速及牛某某和姜某的行驶顺序的前后陈述都不一致。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住院病案两份、医疗费收据两份、门诊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出院证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来证明其主张,被告称该证据均不能证明系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胜利乡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四份,2015年5月22日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我骑电动车回家,电动车没电了,我脚蹬着往回骑,快到某村部的时候,我看见牛某某骑自行车向西走,边走边回头喊后面的一个男孩,结果路边有一堆石头,她就骑到石头上崴倒了,我本不想管,但是我骑到跟前听见她哎呦呦的喊,我就把车停下,看到她膝盖刚好磕在石头上,我就把她扶了起来,给揉了揉膝盖。我看牛某某没事,就说还要回去刨玉米,不然就把她送回家,她说不用,我就骑着电动车回去了。回家后我拿着工具去田里刨玉米,过了会牛某某的母亲和奶奶还有一个女的带着牛某某过来,说我撞倒了牛某某,让我送牛某某去医院,我说不是我撞的,牛某某低头慢慢说没有,然后他们就走了。过了半小时,牛某某的母亲、奶奶、爷爷还有一男一女带着牛某某又到田里找我,牛某某的爷爷说我撞了人不送医院,我说如果是我撞的我早都送医院了,我扶她起来给揉揉已经可以了,我没有撞她凭什么要送医院,牛某某的爷爷就说我凭什么要扶他孙子,我当时快气哭了,牛某某的爷爷说如果我不送医院就去找我老公,接着他们带着孩子就往我家里走,还没到我家我儿子开车出来,说你们上车,我带你们去医院。之后我老公听说这个事情就骂我,我就去姜某家里说让他给我做证,我儿子正好打电话来说医院弄好了准备回,我让我儿子把电话给牛某某的爷爷,姜某就给牛某某的爷爷说牛某某是自己摔倒的,我是好心去扶,牛某某的爷爷说明天再说就把电话挂了。我回到家后问我儿子医院的情况,我儿子说牛某某家人没带钱,去医院他给垫的钱,大夫说牛某某没事。2015年5月24日姜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我们班放学后,我和牛某某骑自行车回家,我们一前一后,我在前她在后,相隔五六米远,到某村四组村部的十字路口时,因为修路,路边的石头没有压好,牛某某看到王某某从对面骑电动车过来,为了避让王某某,不小心把车子骑到石头上摔倒了。王某某骑电动车从对面过来,看见后把电动车停下,下车去看牛某某,问了牛某某几句话,具体内容我没听清,然后王某某就把牛某某扶起来,给牛某某揉腿,揉了一会王某某就走了,去接她孙子周某某。之后我在跟前陪牛某某,过了会另一个同学张某某来了,问牛某某怎么了,牛某某说自己骑车子摔倒了,张某某就到路口的商店买东西,买完东西我说张某某跟牛某某是一个队上的,让张某某送牛某某回家,完了我就骑车子回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牛某某摔倒的地点在路口北侧的路西边,因为修路,路西边的石头多而且大,路东边几乎被车压平。牛某某平时回家应该往路南边拐弯,因为当天她要去十字路口处的商店买东西,所以才往路北拐弯,拐弯以后正好王某某从路北边骑电动车过来,牛某某没有避让好摔倒的,如果当天牛某某不去买东西就不会摔倒。晚上王某某到我家让我去医院给她作证,当时天黑了我不敢去,王某某就回家了。今天中午王某某又来我家,让我到派出所给她作证,我爸爸同意后我就过来了。2015年5月27日姜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概要:2015年5月21日,放学后,我和牛某某一起骑自行车回家,我们一前一后,我在前她在后,我们隔了三、四米远的距离,到某村部的十字路口时,我向西直行,牛某某准备去某村部旁边的商店买东西,就往北拐弯,刚拐过去,我看见王某某骑电动车从北边过来准备拐弯,当时王某某的车速不快,撞到了牛某某骑的自行车的左脚蹬上,牛某某就摔倒了,我把车子停下来过去看,王某某从电动车上下来,把牛某某扶起来,问牛某某哪疼,牛某某说膝盖疼,王某某就给牛某某揉了揉,边揉边说是牛某某自己摔倒了,过了会王某某说有急事,就骑着电动车走了。我问牛某某怎么回家,她说腿疼走不了路,我说等同队的张某某来了把你送回去,后来我就骑自行车回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晚上九点多,王某某到我家让我给她作证,我第二天就和我父亲去了派出所做了不真实的笔录。25号,校长把我叫到办公室问了当天的情况,我就如实给校长说了,之后我回教室上课,王某某跑到教室来凶我,说我没帮她,害的她损失了几千元钱,后来王某某再没有来找过我。2015年5月28日牛某某的询问笔录概要:2015年5月21日,放学后我和同学姜某骑车回家,我准备去我同学家拿东西,我和姜某一前一后,骑到某村部的十字路口时,我拐弯往北,王某某从北边骑电动车准备拐弯,她弯拐的小,碰到了我自行车的后轮上,我就摔倒了,我倒的时候膝盖先着地,碰到一块大石头上,当时膝盖特别疼,王某某当时车速挺快的。王某某看见把我撞倒了,就把我扶起来,给我揉了揉膝盖,我同学看到我被撞倒,也过来了。一会王某某说她回去做饭,还忙着呢,让我自己回家,她就骑电动车走了。两个路过的阿姨看见我被撞了,过来问了我情况,然后去路边一个老奶奶家里拿了个小凳子,我在凳子上坐着,过了一会有个阿姨好像认识我,问了我情况,给我家里打了电话,又过了一会我妈和我姨奶奶就来了,她们带着我去找王某某。我们在先锋五队路边的田里看到王某某,王某某不承认撞了我,说是我自己摔倒的,她是好心扶我,说完就走了。之后我妈骑车子去找王某某,后来王某某的家人把我送到医院。上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认为被告的笔录与当庭陈述基本吻合,可信度高。原告牛某某的笔录时间为5月28日,比被告王某某的笔录时间晚6天,不能排除牛某某经家长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做虚假陈述。证人姜某的两份笔录时间不同,第一次在父亲陪同下的陈述没有外界干扰,没有威逼利诱,可信度较高。原告称姜某第一次笔录是被被告逼迫所做,但第一次笔录由其父亲陪同在派出所所做,没有威逼的可能。姜某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后三天才向派出所做出,不能排除姜某及其家属受到利诱后翻供。此外,牛某某和姜某的笔录有两个不一致,第一个是撞车部位,牛某某说被告撞到车的后轮,而姜某说被告撞到车的左脚蹬,存在重大矛盾,并且即便是撞在左脚蹬,根据物理学原理,撞击左侧应该倒向右侧,牛某某受伤应该是右膝盖,但本案牛某某受伤的是左膝盖;第二个不一致是王某某的骑车速度,牛某某称速度很快,姜某说速度不快。综上,姜某第二次笔录不应当采信。原告认为王某某在事发当晚去姜某家里要求姜某做证,姜某才去派出所做笔录,故第一次笔录是受到王某某的影响。姜某第二次笔录和牛某某的陈述完全吻合,所撞的部位都是后车轮,当事人和证人陈述中说的是自行车后脚踏和后轮,并没有分左或者右,并且不能排除左侧受伤的可能性。被告就其主张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证言概要:我当时念经回来听到门口有人吵,我就问我母亲你有没有撞人家,我母亲说没有。牛某某的三爷爷说你们有车,就送一下我们,我给出点车费,我说车费就算了,我把你们送过去。到医院挂号后,大夫说要住院需交押金,牛某某的爷爷说没带钱,问我借1000.00元钱,我一想是同村的就借了,给钱的时候牛某某的三爷爷说你认我就行了,后面我给你还钱。后来我又把牛某某的爷爷送回去。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证明力不够,并且证人证言不合常理,证人是为了给自己母亲解围而送牛某某及家人到医院,如果被告没有撞到原告,证人不可能垫付1000.00元钱。本院依职权到事发现场对牛某某、王某某采集了询问视频,并到姜某学校及居住小区对姜某及其父亲采集了询问视频。牛某某、王某某在询问视频中对牛某某摔倒地点的描述基本一致,双方均认可牛某某在某村部十字路口向北5米左右处靠路西边摔倒。王某某称其到十字路口向西拐弯后把车停下回头去扶牛某某,姜某当时在十字路口西南角的墙根蹲着。牛某某称王某某从北边过来在路西侧与其正面相撞,王某某的电动车前轮撞到了牛某某自行车的左脚蹬上,牛某某向左侧摔倒,王某某亦摔倒,姜某在牛某某摔倒前与牛某某一前一后行驶,姜某在前,牛某某在后,姜某向路西直行,牛某某向北拐弯后靠路西行驶,牛某某摔倒时姜某在十字路口西边的路上。姜某在询问视频中称其在派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不真实,第二份笔录比较接近真实情况,但牛某某摔倒时因环境嘈杂,其并未听到撞击的声音,也未看到王某某撞倒牛某某的过程,其回头看到时牛某某已经倒在地上,王某某并未摔倒,将车停在旁边去扶倒在地上的牛某某。姜某的父亲姜洪在询问视频中称其不愿意就此事作证,事发当晚姜某没有告诉其事发经过,其不愿就此事发表意见。上述视频资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告认为牛某某的视频资料真实反映案件的整个过程,牛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心智、经验及事件的惊吓程度,对细节描述不清楚可以理解,故视频资料可以反映王某某系实际侵权人。王某某的视频资料描述的与事实不符,其描述证人姜某的位置与姜某自己描述的位置不同。姜某的视频资料中认可王某某在事发当晚去过他家,且姜某承认其在派出所做的第一份笔录是假的,是王某某指使其所做,故姜某的第一份派出所笔录应当予以排除。故上述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被告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牛某某的视频资料中陈述王某某骑电动车撞到其自行车左脚踏,但在现场演示时无法还原现场,继而翻供陈述被告撞击其右脚踏,对关键的侵权事实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如果原、被告间真的发生碰撞,原告应当对事发情况记忆清楚,原告反复无常的态度足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客观、不真实,不应采信。证人姜某的视频资料中承认其根本没有看到王某某将牛某某撞到的侵权事实,也反映其并未看到王某某摔倒,并且姜某说他听到被告对原告说"你怎么这么不小心摔倒了",与被告王某某的当庭陈述完全一致,故该部分证人证言应当采信,可以证实王某某与牛某某并未发生碰撞,不存在侵权的事实。王某某的视频资料与当庭陈述一致,没有出现反复或翻供的情形,并且王某某与姜某对事发时原、被告所处的现场位置陈述一致,均称被告电动车立在原告自行车的东边,原告倒在被告西边的地上,故王某某的视频资料应当予以采信。综上,视频资料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部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视频资料部分内容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17时许,原告牛某某放学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某村村部前的十字路时,向北拐弯后靠路西侧行驶,在距离十字路口五米左右的地方摔倒,致左膝盖受伤,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踝间棘骨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称其受伤系被告骑电动车将其碰倒所致,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摔倒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发生碰撞。首先,案外人姜某于2015年5月24日及2015年5月27日分别向派出所作出两份结论相反的笔录,第一份笔录称牛某某为躲避王某某自己摔倒,第二份笔录称牛某某被王某某撞到,姜某在本院的询问视频中又称其没有看到王某某撞倒牛某某的过程,姜某对事件的三次描述均不一致,证言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发生碰撞的事实;其次,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王某某撞到其自行车后轮导致其摔倒,在庭审过程中又陈述王某某与其正面相撞,撞到其自行车的左脚蹬上致其向左侧摔倒,在本院的询问视频中先称撞在了左脚蹬向左摔倒,后又称系撞到右脚蹬上致其摔倒,原告对碰撞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多次改口,且在庭审过程中回答问题态度犹豫,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碰撞的事实;再次,原告在询问视频中称王某某撞上其自行车后与其同时摔倒在地,但被告及案外人姜某均称王某某没有摔倒,按照原告诉称的撞击部位及受伤部位,如果二人同时摔倒,原告左膝盖受伤的事实不符合逻辑。此外,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父亲来到事发地将原告匆忙送至医院,但原告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系被告家人将其送至医院,与被告的描述相符,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明事件的实际情况;最后,原告由东向西行驶,向北拐弯后沿道路西侧(左侧)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且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碰撞的发生,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9.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吴培培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敩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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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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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后对民警无意识的肢体接触行为也会被追究刑责吗?
    大学文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森博,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某公寓2号楼北侧草丛内吵闹扰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民警周警官、周警官1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汤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挥,采用辱骂、抓挠、踢踹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周某1左手腕、民警周某2右手腕抓伤。经鉴定,民警周某1左腕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周某2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汤某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被告人汤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汤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被告人汤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无再犯可能性。5.被告人汤某某愿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6.被告人汤某某在天津工作六年,表现一贯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职证明、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玉江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琪玉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森博律师 王森博律师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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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纠纷
    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发生的原因
    陈杰律师 陈杰律师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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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早退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在回家路途中与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6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随后,李某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受害人违反上班工作纪律,在早退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其遭受的伤害的时间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段,其遭受的伤害依法应当不属于工亡事故。李某亲属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观点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未能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上班过程中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下从事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参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包括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而且,结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职工早退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李某在上班过程中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不属于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早退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之本义《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改变了原来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限制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属于工伤法定情形的具体条件,客观上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否则应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工伤保险条例》还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可以从该条规定中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职工为非主要责任的,其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界定,而依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则成为了工伤认定的关键。那何为合理时间?笔者认为,“合理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日上下班这个时间区域内,本案中李某虽早退下班,但下班的时间和回家的路线,应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参考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早退下班也应视为合理下班途中。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李某早退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三、职工早退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待遇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李某早退下班,只涉及是否遵守工作单位关于上下班时间的制度规定,并不影响其下班的事实,也不能改变其下班为目的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但不能因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而让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用人单位对的李某工作纪律处分与李某是否能享有工伤待遇资格,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剥夺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此同时,支持李某享有工伤待遇资格并不是鼓励职工的早退行为,因为法律律并不排斥单位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的早退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且也没有人因自己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而使自己遭遇意外。因此,支持李某享有工伤待遇资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赵鹿娟律师 赵鹿娟律师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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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炤律师 任炤律师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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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
    谢文东律师 谢文东律师
    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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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个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死亡
    薛鹏律师 薛鹏律师
    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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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继承法法律知识
  • 银川继承法法律专辑
  • 王友群:普京访北京 中共会“收获”什么?
    王友群:普京访北京 中共会“收获”什么?
      继承人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责任,是在自己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超过继承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用承担。若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需要承担债务。
    继承法知识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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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离世后子女是否需要继承债务
    父母离世后子女是否需要继承债务
      父母离世后子女不是必须要继承债务,但是子女继承了遗产就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债务继承纠纷起诉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等。
    继承法知识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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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权丧失后可否恢复
    继承权丧失后可否恢复
      继承人因虐待、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原因丧失继承权的,在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后或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加上继承人的名字的,继承人就可以恢复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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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继承人
    继承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继承人
      继承规定是适用于未成年继承人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继承权本身是没有时效规定的,但是因继承产生的法律纠纷是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的。此外,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也不能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
    继承人范围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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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是:申请人身份证明、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书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遗嘱经公证后后悔了的话,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进行撤销的。
    遗嘱公证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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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修房屋后继承权是否有所改变
    翻修房屋后继承权是否有所改变
      翻修房屋后继承权一般而言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在司法实践当中,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的。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认定为是自己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财产继承权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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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婚前子女继承
    离婚婚前子女继承
    继承的遗产如果是指定由其中一方继承的遗产,那么该继承的遗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如果没有指定由一人继承,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那么离婚婚前子女继承?下面就由安信10登录体育真人小编为您介绍。
    离婚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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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赠与
    财产赠与
    财产赠与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时可以收回。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那么财产赠与?下面安信10登录体育真人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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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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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发生前离婚
    转继承发生前离婚
    转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2、只能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继承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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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遗产
    房屋遗产
    房屋遗产: 1、首先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2、带着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继承登记; 3、缴纳费用;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领取证书。
    房屋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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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这种和继承权
    离婚这种和继承权
    离婚后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的,孩子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权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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