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建所以来就致力于精英团队的建立,是一家立足国内、面向海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标是为政府部门、国内外高端客户提供精准、专业、高端、高效、持续的法律服务。本所多名骨干律师在保持传统诉讼业务的基础上锐意拓展新型法律服务领域。经过数年的稳健发展,艾伦所吸引和培养了40多名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企业、房地产、金融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业绩卓著、经验丰富,完全具备承接涉外法律服务、政府法律服务及大型法律专项服务的能力与条件。多年来我所获得“山西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太原市优秀律所事务所”、“太原市三八红旗集体”、太原市司法局行政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先进集体、支援新疆律师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事务所创始人王志萍主任律师三次获得获全国优秀律师、山西省优秀律师、太原市劳动模范、太原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以及山西省妇联颁发的“三八红旗手”。同时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团队精神、关注细节是“艾伦文化”的精髓。艾伦的律师队伍老、中、青比例配置适当。处理项目性法律事务均设立专业团队,集体分析讨论,分工合作。项目事务采用主承办律师负责制,团队成员分工合作配合的模式。项目团队律师及助理均经过资历、学历、专业、综合素质严格遴选程序确定入围。艾伦律师向客户提供项目性法律服务,依托经验丰富、专业突出、技能先进的律师团队。艾伦律师注重细节,专门设计适合客户自身业务特点的服务方案,真正体现了业务全面,专业突出,技能先进,经验丰富的合力优势。事务所可提供多种语言的法律服务,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英语、日语、韩语、德语等专业法律服务。目前已为美国、日本、国内香港、台湾等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同时,我所与美国明康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20层欢乐棋牌下载
虫草店被盗后,安保公司却拒绝依据协议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9月22日记者获悉,一审败诉的虫草店老板王某二审上诉后,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兰州海神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虫草店被盗现年42岁的青海人王某在兰经营虫草店,为确保店内安全,早在2009年10月,他就以虫草店负责人的名义与被告兰州海神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海神公司)签订了《兰州市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安防报警系统。该协议约定:“乙方(海神公司)根据甲方(王某)安全防范需要,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定和标准,全权负责甲方委托的警戒场所。”协议就店内被盗后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未破案的,如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即应进入赔偿程序给予理赔。”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12年6月22日,王某的虫草店被盗。之后,王某向海神公司致函表明,6月21日晚未收到海神公司安全防范报警,海神公司亦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勘查取证后,确认被盗物品价值23万余元。今年1月8日,海神公司给王某回函称:“土特产商店被盗事宜,我公司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存在向你公司赔偿情形和义务。你要求我公司确认被盗物品价值23万余元,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前和海神公司签订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王某遂与海神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与否未能达成共识,王某一怒之下将海神公司诉至城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盗窃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其货物或财产损失在无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陈述及货物清单让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王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发现虫草店被盗后,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通知了海神公司,盗窃案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未破案,确属海神公司责任,海神公司即应进入赔偿程序给予理赔,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终审判决海神公司赔偿王某20万元。
非法行医王某非法开办诊所行医,并在行医过程中致人死亡,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11月25日,王某因非法行医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市克拉玛依西路某巷开办私人诊所。2012年1月18日,乌市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12日,乌市沙依巴克区卫生监督所又对王某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4月26日,黎某91岁的母亲何某食欲不振、浑身无力,来到王某诊所治疗。随后王某为何某输液,何某突然死亡。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与药物过敏无关。王某的亲属赔偿何某的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行医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提要】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参考同类职工报酬或者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4月3日,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呈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试用期6个月,约定施某任副总裁,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富呈公司按月支付施某如下工资: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4,500元、学历补贴600元、工龄补贴150元、交通补贴200元、其他补贴17,216.67元,月合计劳动报酬26,666.67元。若上班,每日加付饭贴8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即辞去副总裁一职。2008年10月起,富呈公司停发施某工资。2008年10月15日,富呈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施某取走富呈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等,后罢免了富呈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董事职务。同月21日,富呈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施某副总经理(副总裁)职务。2008年11月5日,施某给自己发放半年奖金240,000.03元,同月15日,自行领取10月份工资38,503.44元。2008年11月17日,富呈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但施某未参加该次会议。2008年12月起,富呈公司关门停业。同月5日,富呈公司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同月25日,富呈公司书面通知另一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富呈公司也开具了施某的退工证明,但未送达施某。2009年3月9日,施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富呈公司支付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226,764.70元及25%补偿金56,691.18元;支付2009年1月工资113,382.35元;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支付代通金113,208.3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及100%赔偿金17,352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该会于2009年6月16日裁决:富呈公司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53,333.34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未支持施某其余请求。富呈公司不服,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无须向施某发放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工资、2008年度双薪、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富呈公司认为,自施某2008年8月29日起辞去副总裁职务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富呈公司的监事没有酬劳,故停发施某工资。2008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系施某强行要求富呈公司人事经理与其签订的,富呈公司不认可该合同。施某辩称,其与富呈公司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任富呈公司监事。2009年1月31日富呈公司拒绝其上班,但未及时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施某认可仲裁裁决,要求富呈公司按照该裁决执行。一审审理中,2009年7月17日,富呈公司将退工证明送达施某。另仲裁审理中,富呈公司人事经理吴某到庭陈述,富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并未委托其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不认可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呈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开具施某的退工单并未送达施某,施某称富呈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正式拒绝其上班,故富呈公司应支付其工资至2009年1月。2008年11月1日之劳动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岗位变更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故2008年4月3日之劳动合同因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后辞去副总裁之职,自然无法再参照履行。富呈公司与施某此后未再对施某工资等事项进行约定,故对于施某2008年11月及12月工资由法院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酌定。富呈公司并非故意拖欠施某工资,故施某要求富呈公司支付25%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施某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无异议,故法院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进行确认。仲裁委员会对施某在仲裁时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施某亦无异议,法院一并确认。施某要求富呈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100%赔偿金,属于劳动监察执法范畴,非法院处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6,583.70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施某要求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代通金113,208.3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2008年11月至12月欠付工资25%的补偿金56,691.18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某各半负担。一审判决后,施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施某上诉称:1、其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后,并未辞去副总裁的职务,并仍继续从事副总裁的工作,富呈公司应按其副总裁的职务支付其相应期间的工资。2、2008年10月14日,富呈公司与施某签订补充合同,将施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监事,其他仍以2008年4月3日的合同约定为准。2008年11月1日公司方与施某及其他16名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3、原审判决认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施某与富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工资标准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酌定,于法无据。该期间施某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确定。即使不按2008年11月的那份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亦应按每月26,666.67元的标准确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富呈公司按照2008年11月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45,283.34元的薪资标准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工资。富呈公司辩称:1、施某在2008年8月29日富呈公司股东会议被选举为监事时,已经口头表示辞去副总裁的职务,此后施某未再以副总裁的身份向富呈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于2008年4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终止。2、2008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系施某利用其所控制的富呈公司公章自行签订的,该劳动合同无效。3、富呈公司除上海分公司外还有其他分公司,由于发生了股东争议,于2008年11月决议解散,2008年12月关门停业,各分公司均陆续停业了。施某要求富呈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之后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富呈公司无须向其支付2008年11月之后的工资。即使富呈公司在施某退工手续上存在瑕疵,需向其支付2008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也应按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月进行支付。4、施某在担任富呈公司监事后,与富呈公司其他股东爆发了激烈的股东纠纷,在2008年10月非法控制富呈公司,损害富呈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富呈公司按照960元/月支付施某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的工资。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无法认定2008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系富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施某以该份合同为由主张每月工资45,283.34元无依据。二、虽然施某与富呈公司于2008年4月3日签订了其担任副总裁职务的劳动合同,但施某已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的同时辞去了副总裁一职,施某亦无证据证明此后其继续在富呈公司从事副总裁的工作。故施某要求富呈公司按2008年4月3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亦无依据。三、施某辞去副总裁一职后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鉴于富呈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状况未做明确,确有不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不同地位及责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令富呈公司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施某2008年11月、12月工资并无不妥。因2009年1月富呈公司已明确与施某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施某亦无证据证实其仍在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施某主张富呈公司支付其4万余元的月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及原审法院判令富呈公司支付施某2009年1月工资960元,现富呈公司表示同意,与法不悖。施某在原审期间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富呈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工资960元亦没有异议,现其要求富呈公司按照45,283.34元支付该月工资,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系施某在身份转换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而导致的报酬纠纷,其中穿插了劳动合同真实性的争议、劳动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认定等争议。而施某在整个事件中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也使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施某原系富呈公司的副总裁,在担任了公司的监事之后口头辞去了副总裁一职,而公司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又未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此后,双方争议的是施某作为富呈公司的监事,是否仍然有权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劳动报酬,其请求的依据何在。对此问题,笔者首先认为,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建立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亦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同时,必须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此外,在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过程中,有关劳动基准的一些问题由国家法律进行强制干预。而监事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其权利义务系是由公司法来进行规范的。在我国,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监事)组成,这三种机构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必备的组织机构,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行使职权,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以平衡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的产生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亦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如监事会不拥有作出决议所必须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根据监事会、一名监事会成员或者一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补足这一数目。此外,关于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并不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因此,从监事的产生、职责及其权利义务来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在本案中,施某主张富呈公司应当以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其作为监事的每月工资45,283.34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从该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系在施某控制富呈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期间签订的。该合同并无富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合同落款中作为富呈公司授权代表签名的吴某亦未得到富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授权。故无法认定该合同系富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以私下约定的方式确定监事报酬也违反法律规定,亦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施某基于劳动关系,以2008年11月1日的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富呈公司支付其每月工资45,283.34元是不能成立的。二、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本案中,施某与富呈公司于2008年4月3日签订了其担任副总裁职务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其同时辞去了副总裁一职,这就涉及到施某的岗位变更之后,与富呈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亦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解除预告期,即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同时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施某本人已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后即口头辞去副总裁一职,是否意味着其提出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对此问题确有不同观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工作,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监事从事公司内的一般工作,也即法律并不禁止具有监事与职工双重身份的情形。施某辞去副总裁一职,从逻辑上并不能推导出其已放弃了公司职工身份这一事实。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属于管理者,当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存续与否进行明确。本案中,富呈公司在施某口头辞去副总裁职务、岗位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对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进行明确,致使双方劳动关系状况不明,确有不当之处,应承担相应后果。富呈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关门停业,于2008年12月25日开具了施某的退工单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至此,双方劳动关系明确解除。虽然富呈公司直至2009年7月17日才将退工证明送达施某,但退工证明等手续的延迟送达只是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起算以及重新就业产生影响,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故2008年12月25日后,富呈公司亦再无义务支付施某工资。但在仲裁及一审期间,施某与富呈公司均同意由富呈公司支付施某2009年1月工资960元,系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法院因此予以照准。三、公平合理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关于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施某的劳动报酬应否由富呈公司支付及其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如前所述,2008年11月1日的合同不能够作为确定施某劳动报酬的依据。那么富呈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副总裁的职务标准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首先,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施某于2008年8月29日被选举为监事时即辞去副总裁的职务,施某虽否认该节事实,但是该节事实有施某在其与富呈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的陈述为证,且与富呈公司每月15日发放施某上月工资而自2008年10月起停发施某工资相吻合,亦符合我国公司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禁止性规定。此后,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施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仍在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在富呈公司从事副总裁的工作。因此,施某与富呈公司之间2008年4月3日的劳动合同亦无法再参照适用,施某要求富呈公司按照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亦无依据。由于上述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对于施某的劳动报酬又未再有约定,而两份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亦均无法参照适用。此时,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施某的劳动报酬应否支付及数额的确定,需要由法官衡量本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责任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量。一审法院根据前述理由,判令富呈公司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尚属合理。
我们知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若是需要约定合同的期限,那么就要结合此时订立的合同的类型,看看法律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因为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对订立的最长期限要求不一样。接下来就由安信10平台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定合同最长期限的相关内容。一、法定合同最长期限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要看是什么合同。大部分合同的有效期都由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约定。有些合同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合同也是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除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的最长时间之外,其他书面合同的时间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得约定时限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子正式过户之后,双方的这种合作关系也就终止了。三、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安信10平台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定合同最长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合同最长可订多少年,要看是什么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一般是不能超过20年。而土地承包合同中,若是耕地的承包则订立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安信10平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企业的股权回购现象屡见不鲜。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接下来,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的详细内容,就由安信10平台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一、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有效,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权变更多久生效股权变更的生效: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的一定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是怎么样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权回购的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该股东原出资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部分),盈余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部分),未分配利润(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部分);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回购金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小于原出资额部分)。在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工作时,必然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这样有助于避免日后股权上的纷争。以上就是安信10平台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安信10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对于房屋买卖来说,房屋买卖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的,对于这些税费来说,房屋买卖的一个税费包括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些税务除了这些税务以外,还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接下来由安信10平台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买卖要交哪些税费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房屋买卖要交哪些税费买方:1、契税:1.5%×总房价(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总房价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4、中介费:1%×总房价5、权证印花税:5元6、登记费:80元7、配图费:25元若需贷款:抵押登记费公积金100元,商业或者组合贷款200元。若要公证:买卖合同公证0.3%以下×总房价。抵押合同公证贷款额×0.1%卖方:A、普通住宅1、满五年营业税免收未满五年5.55%×房屋总价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3、合同印花税:0.%×总房价4、个人所得税: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满五年差额×20%或者总价×1%5、中介费1%×房屋总价B、非普通住宅1、满五年买进卖出差额的5.55%未满五年5.55%×房屋总价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4、个人所得税: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满五年差额×20%或者总价×2%5、土地增值税:未满三年总房价×0.5%满三年未满五年总房价×0.25%6、中介费1%×房屋总价二、二手房屋买卖契税的税费之税率规定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比如说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而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三、二手房屋买卖契税的税费承担税费由谁交的问题,实际上国家有明文规定,全由买家交原则上说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税费与房价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卖家交税费,那么房价可能就高一些,买家交税费,房价就相对低一些。合同中约定由谁交税费是符合民法上自治原则的,从这个角度讲税费由买家交也是合理的。以上是安信10平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要交哪些税费的相关知识,税费的缴纳是根据相应的一个规定去进行缴纳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安信10平台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取保候审钱会退。取保候审的费用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应当退回。
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与其发生事故导致车损需要停运修理,会产生的是停运损失费,这是赔偿给车辆的。 如果驾驶员因事故受伤,不能正常从事营运工作,则会产生误工费,这是赔偿给伤者的。 无论是误工费还是车辆的停运损失费,这都是法定的,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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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行为,建议不用理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孩子是房子的唯一所有权人是不会改变的,而父母在孩子未成年前只有保管房子的义务。父母离婚是无法对孩子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还有疑问可以直接电话联系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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