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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8天就离婚应当归还彩礼吗?

作者:乐百家国际下载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量:0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1)兵08民终373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马某申请再审称, 1.提供两组新证据:(1)结婚当日的视频证明在2019年12月23日缔结婚姻时艾某自愿赠送并交付给马某60.11克金手镯,艾某无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强行夺取手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2)马 萍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在其处购买 24000元牛肉,乌苏市小 干果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购买 11350元各类干果;乌苏市 金某源餐 厅出具的票号 0017 xx 金某源餐 厅点菜单》和票号 67761 xx 《收款收据》,证明马某为筹办婚礼宴请酒席花费 30000元。2.马某共收到艾某100000元,其中70000元是彩礼钱,30000元是杂事钱。其中彩礼中的20000元已退还艾某,剩余50000元的彩礼和30000元的杂事钱均全部用于筹办婚礼和嫁妆上,一、二审判决返还80000元彩礼缺乏证据,与事实相矛盾。艾某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x 师一四 x x 连《证明》,马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户。依据回族的风俗习惯, 70000元彩礼属于艾某应当预支的金额,不会导致其生活困难。艾某一家每月工资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该《证明》不足以认定艾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3.艾某因“彩礼”之事对马某实施家暴是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二审法院判决返还80000元过高的彩礼及给付2000元精神损失费过低,有违“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马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与艾某经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在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仅 8天时间,双方因彩礼事宜产生了矛盾,艾某殴打了马某,导致双方分居后产生诉讼,一、二审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马某主张艾某购买并交付给其的60.11克金手镯,在双方婚后发生争执时,艾某强行取回并予以留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予以确认。马某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婚礼当天的照片,证明照片中手上带的金手镯是艾某在赠与其后又强行取走,由于该证据在一、二审期间已经客观存在,所证明的事实也已被一、二审判决予以确认,不具备法定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再审申请人马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马某提交的 马某萍 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为筹办婚礼购买牛肉花费 24000元; 乌苏市小某干果商行 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为筹办婚礼购买各类干果花费 11350元;乌苏市 金某源餐 厅出具的票号 0017 xx 金某源餐 厅点菜单》和票号 67761 xx 《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马某为筹办婚礼宴请酒席花费 30000元。由于马某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上述费用系应赔偿物质损失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亦未进行审理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马某申请再审期间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艾某按照习俗给付马某彩礼并购买金饰、筹办婚礼及其他各项花费等,造成艾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结合证人陈某、闵某证言,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80000元并无不当。

因艾某认可婚后殴打马某的事实,二审法院根据马某受伤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艾某支付马某 2000元精神抚慰金亦无不当。

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婚姻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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