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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巫律师如何追索劳动报酬?

作者:欢博棋牌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0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广东某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支付销售提成款347316.71元;2.杨某主张广东某公司向其支付1074500元营销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广东某公司是否应向杨 支付销售提成款 347316.71元的问题。广东 公司主张应将整个提成视为整体,待全部欠款追回后扣减相应的罚息和酬金后再行支付给杨某。本院认为,广东 公司与杨 双方均自认并无事先书面约定提成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双方事后对扣除相应款项亦无书面约定,在无具体约定且事后杨 不同意扣除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广东 公司不能单方要求待整体追回并扣除相应款项后再行支付。虽广东 公司在公司微信群告知了相应扣除通知,但不能视为杨 默示同意该扣除办法。根据案涉提成表,广东 公司相关人员已签名确认同意支付,对已回款部分的提成,广东 公司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对广东 公司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 主张广东 公司向其支付 1074500元营销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首先,杨 提供的《 2020年某某成功后的营销费用》表中,虽有杨 及广东 公司的签名,但无显示该信息费用具体支付对象。其次,杨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该信息费用为公关费用,是请客吃饭所发生的开支,杨 自称是对其的奖励费;费用性质不相一致。再次,杨 自称是对其的奖励费,但其亦表示无证据证实该主张。最后,根据广东 公司提供的信息费申请表,相关信息费是支付给第三人,杨 仅作为申请人。据此,杨 主张广东 公司向其支付 1074500元营销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杨 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与广东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月工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已提起另案诉讼,本案不作确认。

维持一 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广东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杨 支付销售提成款 347316.71元(该金额需扣减代扣杨 个人所得税及冲抵税务部门核定的广东 公司据实代垫的杨 个人所得税票据金额)

在本案中我是杨某的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其追回销售提成款 347316.71元 遇到公司拖欠提成且不愿意支付时,尽快委托劳动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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