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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债权人可以撤销通过离婚无偿转让房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作者:澳门新濠天地最新官网网址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A某 B某 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 B某 应当偿还 A某 26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 该笔债务发生在 B某 与妻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后, B某 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妻子和孩子名下。

  由于 B某 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A某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B某 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A某 为追回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B某 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

争议焦点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 能否撤销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B某 与张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双方共有房屋转让给妻子及子女,实质是 B某 对自己财产份额的无偿转让。在 B某 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的情况下,这种财产分配方式对 A某 实现债权形成了阻碍。经过法院强制执行, B某 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见该行为从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使 B某 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到期债权的不利后果,影响了 A某 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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