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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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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月10日患者韦先生 头晕、左侧肢体乏力 2小时 到河池市某 县中医医院急诊科就诊,查头颅 CT示:右侧基底节区急性脑出血(量约16ml)。患者为进一步诊治,到医院内一科住院治疗 经查体初步检查,入院诊断:中医诊断:中风 -中经络 肝阳上亢;西医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组 入院后,医院 患者进行相关 检查 予安静卧床休息,保持大便通畅,脱水降颅内压、清除氧自由基、营养神经等治疗。后患者病情出现加重变化,家属多次向护士和值班医师反映,但医师未予重视并及时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最终因脑出血,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脑出血时间过长、出血量过大出现脑疝,辗转多家医院救治,至今成植物人状态。后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主办律师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观察监护不到位、处置不当及不及时、未及时转院等过错,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医方上述诸多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经广西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医方在对患者实施诊疗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再次脑出血所致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 70%。

案件 结果】

经审理,二审中院判令医方承担 70%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177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患方申请对电子病历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 7个病程记录都在患者出院后进行了大量修改,可判定病程记录在出院后进行了再次编辑。特别是,首次病程记录是在入院(2月10日20时50分)12小时后(2月11日08时49分)才修改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完成时间超过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一)中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即医方在规定时间外进行了编辑。在医疗纠纷中,合理运用对电子病历鉴定这一新生司法鉴定手段,充分研究并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能够快速推动案件进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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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柳斌
  • 执业律所: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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