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万濠会最新网址 > 北京律师 > 万濠会最新网址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0

一、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存在法定情形的可在一年内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万濠会最新网址提醒您,赠与合同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一定的对价;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

5.赠与合同的内容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哪申请赠与合同的公证

1.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3.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万濠会最新网址

万濠会最新网址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璐祥民嘉律师事务所

136-9368-368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