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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
虽然名称中突出“食品安全案例”,但实际上该两份文件都是针对近年来频频引发争议的职业打假索赔问题。
同时,最高法虽然并未全部放开支持打假人,而是有所保留。但从本次公布的四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是:如果是性质恶劣的食品违法问题,如假酒、三无食品,那则毫无条件地支持十倍赔偿,而对于其他性质稍轻的问题,则视情况而定。总结一下,基本是“可以少挣点,但别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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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其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条款催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他们针对食品中的各种问题,以投诉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索要十倍赔偿。虽然在客观上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海量级的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导致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负荷过重,同时由于某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其身份或者话语权,影响舆论,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在答复人大代表阳国秀的建议时提出要对职业打假人予以遏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对于食品方面的打假索赔留了一线空间,但由于最高法的表态,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食品索赔时多数情况下不再予以支持,其通常的借口是存在牟利行为,或者标签瑕疵、未造成人身损害等。
不过,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也有部分省级高院对于食品打假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如此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同样的案件在甲地判决十倍赔偿,而在乙地却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甚至有法院在十倍之下自由裁量。
种种乱象,“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有鉴于此,本次最高法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希望能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民间的“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完全予以否定,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最高法表示,“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这样的表态可能出乎基层一些人的预料,长期以来,某些人对职业打假人大泼脏水,冠以“非法牟利”、“破坏营商环境”,甚至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而对于到底职业打假的源头在哪里,他们视而不见。
当然,最高法也并未全部放开支持打假人,而是有所保留。从本次公布的四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的态度为,如果是性质恶劣的食品违法问题,如假酒、三无食品,那则毫无条件地支持十倍赔偿,而对于其他性质稍轻的问题,则视情况而定,总结一下,基本是“可以少挣点,但别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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