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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常见的8种法律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量:0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务中,出于各种原因没有缴纳的情形很常见,有用人单位不愿意缴纳的,也有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的,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都会有诸多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最常见的风险,来自于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工伤责任,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工伤成本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金额可能非常高; 3.劳动者的医疗费无法报销,依法应由社保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对于女职工而言,相关的生育待遇如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医疗费等无法由社保机构承担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6.用人单位可能赔偿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7.用人单位补缴之余,需承担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工伤、亡的相应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如果没有缴纳,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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