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全称为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 按照 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 的由 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

一、 未上市交易的央产房

对于 单位明确规定 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或者虽然允许上市但是在离婚时尚且不具备上市需满足的条件的央产房,离婚时一般无法参照市场价格来评估价值,也无法进行过户更名。因此,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房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基本会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暂时不予处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时,对该房屋另行处理。其二,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共同居住和使用。如果一方主张由自己来实际使用居住,那么法院可以视双方是否有另外的房屋可居住、各自的经济条件和收入状况等实际因素,来判决实际使用居住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二、 可以上市交易的央产房。

对于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以及已经符合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上市交易条件的央产房,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法院对房屋的价格评估和房屋分割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商品房进行处理。对于此类央产房,如果一方主张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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